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五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学校食堂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