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室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为落实医院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事故,根据市消防条例、医院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凡在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或在发生火灾时有积极参与扑救、疏散、救护等行为的,由本科室组织材料(科室分管领导签字)报医院保卫科,保卫科负责材料收集与核查,确认材料无误后上报医院,由医院决定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二、医院各科室每年12月31日前向保卫科上报本年度的科室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下一年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三、凡构成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通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安全操作规范1.违规使用燃气炉、灶、易燃易爆品,无人监管下动用明火;2.未向保卫科申报、登记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器、燃气设备;3.电工、焊工未经培训和考核,私自进行操作;未经保卫科、总务部批准及非电工人员乱拉临时电线、乱装照明或电气设备;违规进行焊割作业及无证作业;4.违反用火审批制度,擅自使用电、气焊或动用其他明火;5.在严禁吸烟区域吸烟。有以上违规行为者,发现一次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