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永州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向曙光2014年12月29日永州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第二章 土地规划与计划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条 土地利用实行规划管理和计划管理。一切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规划。第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全市产业发展布局、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各业土地利用活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五条 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