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保证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 煤业公司总经理、各矿矿长全面负责本单位防治水工作,总工程师具体实施和主抓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地测处或生产技术部门(地测科或生产技术科)负责技术指导、计划落实、监督和检查工作。第三条 煤业公司和矿井应分别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设置防治水组织机构和配套的防治水管理制度,配备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保证防治水工作的人员和资金投入和设备、材料等物资供应。第四条 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16字方针,在有突水的威胁的矿井、老空区掘进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长探短掘、有水必注(控)的原则;”设隔水煤柱的原则;在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