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仅有1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半密闭、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或者深度大于1.2m的封闭或敞口的通风不良的空间。有限空间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内部的作业活动。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二)组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