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2009-01-21 来源:市交通运输委(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加强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管理,促进监理人员自觉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办)从事施工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人员是指持有监理上岗从业证书,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包括监理岗位管理、执业行为管理、执业信息管理和业绩管理。第五条 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在浙江交通网站的“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发布,向社会公开,并与施工监理招标评标挂钩。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六条 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厅质监局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