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指导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浙江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696号),在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金属非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的申报企业。第三条申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几下条件:(一)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二)已按照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暂行)开展标准化工作,并自评达标。(三)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