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两个层次展开:淮安市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淮安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实干奔小康、建设新淮安”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第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