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使本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卫生统计信息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本市卫生事业的发展与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及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选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第三条 市、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重视和加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实统计信息人员,提高统计信息人员的素质。统计信息人员按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第四条 市、区卫生局在开展统计信息工作中应与国家卫生部、广东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第五条 各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实施卫生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并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