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其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第三条【基本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规划】 市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