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修改部分与原规程对照表修改部分原文第37号令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二百五十二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该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煤矿企业、矿井应该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