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办法二(征求意见稿)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 1018-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6-2006)、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 1056-2008)等相关法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可按以下办法进行:一、核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一般要求1.矿井配备有满足瓦斯抽采需要的抽采系统,矿井瓦斯抽放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矿井瓦斯抽放期间或在瓦斯抽放设备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的最大抽放量和最大抽放阻力的要求,且应有不小于15%的富裕能力,且不小于:或2.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3.瓦斯抽放管路的管径应按最大流量分段计算,并与抽放设备能力相适应,抽放管路按经济流速为515m/s和最大通过流量来计算管径。4.抽采系统的能力要有1.52.5的富余系数。移动泵只能作为辅助抽采设备,移动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抽采泵。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