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代上海钱业习惯法初探 提要:近代上海钱庄业具有很高的行业信用,是与其习惯法密不可分的。钱业习惯法主要体现为各种行业规则,加入钱业公会的会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则。这些行业规则通过各种途径向外界扩散,成为公认的规范秩序的有机环节。在弱政府的下,上海钱业公会是以习惯法进行自我治理的同业组织,体现出一些西方学者所谓 “ 第三方实施机制 ” 的制度特征,可视为新制度学的一个典型案例。 关键词:习惯法 ; 钱业公会行业信用 ; 在近代中国,特别是在晚清和北洋时期,政府干预经济的能力相当弱,当时的市场信用之所以得以树立,是与行业协会的作用密不可分的。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上海钱业公会。之所以说它最典型,是因为参
2、加协会的汇兑钱庄的信用不仅通行于上海,而且通行于全中国。在币制紊乱的情况下,著名的 “ 申汇 ”( 即主要是上海入会钱庄开出的庄票 )在埠际贸易中信用度极高,通行无阻,起着贸易的清算、支付工具等作用。在 20世纪 30年代以前很长一段时期里,钱业信用并不亚于信用,当时银行业还没有票据交换场所,通常是委托 大钱庄在汇划总会为它们代理交换票据。洋厘 (银元与银两的比价 )和银拆 (拆借市场利率,同时又是当时上海市场的基准利率 )也是由上海钱业公会决定的,这是上海钱业信用的集中体现。那么,上海钱庄的信用是如何树立起来的 ?过去研究钱庄,一般都把钱庄信用作为一种前提来看待,本文则要研究钱庄信用的依据和
3、制度因素。通过具体行业的个案来研究中国近代行业协会与行业信用之间的关系,是本文的研究宗旨。 ; 一钱业习惯法:行业信用的制度支撑 ; 实际上,要研究上海钱业信用的制度依据,与研究上海钱业公会的习惯法密不可分,因为行业协会的习 惯法维持和保证了钱业信用。道格拉斯 诺思说: “ 区分、执行法和行为规范法则是有益的,虽然事实上它们之间常常重叠。 ” 他具体界定说: “ 宪法是基本法则,它的制定是用以界定国家的产权和控制的基本结构。与执行法相比,它显得难以修改。执行法包括成文法、习惯法和自愿性契约,它在宪法框架内界定交换条件。行为规范是合乎宪法和执行法的行为准则。 ” 根据诺思的定位,习惯法属于执行法
4、的范畴。 ; 西方学者格雷夫 (A Greif)对中世纪后期意大利热那亚的马格里布商人和热那亚商人进行了卓越的研究,把马格里布商人归类为集体主义的,而把热 那亚商人归类为个人主义的。他们在信誉机制上,建立起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即第二方实施机制和第三方实施机制, 以便左右贸易商和代理商的关系,并且鼓励诚实。热那亚商人属于前者,即只有受骗的商人会以停止雇用代理人的方式惩罚行骗者;而马格里布商人属于后者,即代理商只要对任何一个贸易商有过欺诈行为,即便是那些没有被他欺骗的商人也会对他进行报复,都终止同他的业务往来。在个人主义里,热那亚人为了实现贸易商和代理商的利益均衡,有必要建立一种外在机制 (如以国
5、家为后盾的制度 ),以便限制代理商侵占贸易商资金的可能性。而尽管马格里布 人也能获得法律制度的支持,但他们更倾向于以非正规方式缔约,使用非正规的行为符号,并且总是试图以非正规方式解决争端。 ; 上述关于中世纪晚期西欧商人协会在维护市场操作层面秩序上的作为给行业协会研究提供了很好的例证。但总的来看,由于时代久远和经济生活的幼稚,中世纪晚期西欧商人行会的组织还是较为简单的,记载也可能并不完整。 ; 在日本的江户时代,幕府裁判所从 1661 年至 1843 年间曾发布过 10 次 “ 相对济令 ” ,宣布对金钱债权关系的诉讼 (金公事 )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当时的权力对财产所有权并不实行保护。那么当时
6、的日本人为 什么会有积极性从事经济活动呢 ?日本学者冈崎哲二等研究了被称为 “ 株仲间 ”的组织。株仲间是一种具有营业特权的同业组织。以往在研究株仲间时,人们往往强调它的垄断作用。但除垄断作用之外,它还具有 “ 权益维护 ” 、“ 调整 ” 、 “ 信用保持 ” 等多种机能。在株仲间的协议规定中,大多有这样的条款:同行之中的一位商人受到了别的商人的不公正伤害,同行业的全体商人便停止与有不公正行为的商人进行的交易。这在制度上弥补了公共权力的不作为,保护了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 与中世纪晚期西欧商人行会及日本的株仲间相比,近代中国的各种商业行 会在维护市场操作层面秩序方面提供了更为丰富多彩
7、、具体生动的案例。在上海众多的商业行会中,上海钱业公会是最为突出、最为典型的一个行会组织。笔者在仔细查阅该行业协会历史资料后发现,上海钱业公会的一套做法酷似格雷夫所分析的中世纪后期集体主义的马格里布商人社会。 ; 过去学界对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功能的研究,多侧重于三个方面:保护会员利益、抗争政府的压迫和参加反帝爱国运动。其实在这些功能之外,商会和同业公会还在习惯法层面的制度建设上建树较多。在中国近代社会中,适合新的经济成分和新的中心城市功能的各项制度不可能是凭空 产生的。单个企业力量有限,而政府又是赢弱的,于是商会和同业公会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在市场操作层面创建和完善制度秩序的责任。从这个视角研究
8、商会和同业公会,可以为我们展现一片崭新的天地。 上海钱业公会为维护和发展上海钱庄业及相关行业 (包括各式商业、银行业等 )的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尽管绝大部分是形成文字的,但这类文字大抵只在行业内及相关行业与人士中流传,既没有通过任何一级中国政府的立法程序,也没有通过租界当局的立法程序,因而算不得正式的文字法规,只能归于非正式的习惯法。 道格拉斯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1 年,第 227 页。一般而言,专制社会谈不上宪法,但执行法仍是可以成立的。 ; 按照格雷夫的意思,第二方实施机制,就是只有受欺骗的当事人会
9、采取行动;第三方实施机制,就是所有该商人协会的成员都会采取行动。 ; ; 冈崎哲二:经济史上的教训,何平译,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4 年,第 196 198 页。 ; 习惯法不是任何人的凭空设计,而是产生于实际的交易需要,因而具有切实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并且具有切 实的保障条款。当然,经济生活不断向前推进,市场主体和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时习惯法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或补充,以期在新的条件下仍然具有可操作性和保障性。 ; 钱业习惯法的本质是为了维护钱业信用,使各种交易活动得以持续进行,同时也可以降低交易。无章可循的交易必然同时是无信用的交易,因为大家没有同一的、规
10、范的承诺可以信守。 1935 年前,上海钱业公会还依习惯法履行了若干后来由政府或中央银行履行的职责。例如,对行业准入、退出的审核;对经营困难的会员钱庄的扶持和主持对破产会员的清算; 建立防范风险的票现基金和钱业联合准备库等。这些职能的履行大大提高了上海钱业公会的权威性。由此也可以联想到,社会职能的分工具有相对性,而非绝对化和理想化的。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权的扩大以及中央银行的产生,尽管集中了调控经济、金融的相当一部分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和中央银行是天生包办这类权力的。这类权力向政府和中央银行集中确实是出于现代大市场的发展需要,但其他的组织和机构也可以在它们的行业或市场幅度之内,尽可能地制定一
11、些有利于经济和金融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稳定发展的行规、业规,这些行规和业规可以作为政府或中央银 行操作性法规的诠释、延伸和补充。这是笔者在本文时所想到的现实意义。 二钱业规则的制定与对外影响 钱业规则是钱业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钱业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则,从总体上说,不是从无到有的设计,不是某些人头脑中的发明,而是对早已在执行中的商业习惯的确认。 1868 年上海知县朱凤娣的告示, 1893 年上海钱业董事对上海知县的禀文, 1899 年上海知县王豫熙的告示,都讲到了钱业规则,所谓 “ 向来定章 ” 、 “ 历来循办 ” 等, 但那时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文字。商业习惯有一个从无文字到有文字的进展
12、。从目前已见到的史料来看, 1900 年之前,上海钱业的商业习惯是无文字的, 1900 年则形成了第一个文字规则。制定行业规则的出发点是维护行业信用,正如上海钱业公会在 1922 年的一份致人会同业书中所说, “ 市上恒言钱业为百业领袖,凡我同业对于业务应如何慎重以期名实相副,稍一不慎难免为人所轻视 ” ,“ 同业在上不能不守种种规则,增进声誉。上海为我国第一商场,我同业又为人所注意,观瞻所在,厥责匪轻,应即组织市场委员会编订市场规则,俾同业在市场上有所遵循 ” 。 从中可以看出钱业组织对 “ 守规则 ” 和“ 增进声誉 ” 的高度重视,并且对本行业所处 “ 百业领袖 ” 地位的珍视。 190
13、0 年形成文字的 “ 重整条规 ” ,强调了重订钱业条规的宗旨: “ 近来人心不古,往往不循市规,亟应整顿,以杜流弊,爰此邀集同人,重订章程。 ” 这次所订的条规共七条,主要是围绕着庄票信用问题作出若干明确的规定,如遭天灾而失去或遗失的庄票可以挂失、止付,而受骗发出的庄票不能挂失、止付等。由于是第一次形成文字,所以只突出了当时大家认为最紧要的几条规则,而没有面面俱到,故显得比较简单。所谓 “ 重整 ” ,意味着过去习惯上已有这些规则,此次只是重新强调、重新明确而已。 参阅冯绍霆:略述上海钱业业规的 制订,上海科学院、上海高校都市E 研究院联合主办上海开埠 160 周年 (1843 2003)国
14、际学术讨论会会议论文集 (打印本 ), 2003 年 12 月。 ; 上海钱业公会致入会同业书, 1922年 6 月 (19 日前 ),上海市馆档案 (以下简称 “ 上档 ”) S174 1 15。 ; ; 上海南北钱业公启:重整条规,申报 1900 年 2 月 23 日 (无版页编号 )。 ; 1904年发布的 “ 重整条规 ” ,其 “ 宗旨 ” 与 1900年那次相同,但内容增加了很多。新增的内容主要是有关会馆经费的筹集和拆借规则方面,而尤为侧重于拆借,如第二 条对银拆的上限以及借还办法做了规定;同时,对于庄票使用规则,也作了增补。 1905 年 “ 重整条规 ” 比 1904 年条规多
15、出四项条款, 1907 年的 “ 重整条规 ” 又比 1905 年的条规多出三项规定, 这样逐步走向完备,充分体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中路径依赖的特征。 ; 1917 年初,在上海钱业公会成立前不久,钱业同行颁布过一个新修订的营业章程,共 39 条。 这次制定的营业章程不仅增加了不少条款,而且对先前已有的部分条款也作了文字上的改动,使之变得更为明确,操作性更强。 ; 1918 年 4 月 27 日,北京政府农商部颁布了同业公会 规则及施行办法。这是中国上第一个有关同业组织的法规,确定了同业公会的非营利原则声明: “ 以维持同业利益,矫正营业上之弊害为宗旨。 ” 施行办法则对公会的组织机构作出了规定
16、。 新法规的出台是一个方面,生活的发展是另一个方面。在 1920 年 6 月 9 日致上海总商会的一封信中,上海钱业公会认为,虽然在 1918 年农商部未修正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以前, “ 南北市全体同业 ” 修订过一次公会的章程和营业规则,但那次所订的章程和规则“ 为时已久,事过境迁,间有未甚适宜之处,不能不妥事修正,以期完密而免疏虞 ” 。 因此,再次修订营业规则。 ; 这次修订的营业规则与先前几次在实质内容上一以贯之,而在体例设置上有很大不同。这次规则共 7章62 条,每一章是一个专题。这 7 章的专题依次为:本埠、外埠、票类、防弊、同业、停业、附则。 虽然各个专题的规则都比以前细化,增加了
17、一些新的内容,但最具特色的专题是停业。这个专题总共只有 1 条,即第 60条,却包含 7个子目。这是因为有关停业的案例已经触发了同业内部以及同业与外界的诸多歧义和纠纷,因此有必要将规则定细。 1923 年上海钱业营业规则在体例上又作了较大的改动,取消章,分 25 条,而以条作为专题,除了前面的两条和后面 的三条外,其余都是专题性的条款,共 20 条,大部分条款再分若干子目将专题细化。 这次所修正的规则与 1920 年公布的规则相比,至少有三点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其一是对庄票特性作了前所未有的界定。第 13 条乙款说庄票 “ 关系信用甚巨,不论何人,凡执有庄票者,视为现款 ” 。庄票的信用可以
18、“ 视为现款 ” ,这是在规则中第一次明白提出。其二是关于各种放款办法的具体化和细化。 1920年规则涉及放款的条文内容还比较简单和原则,而 1923年规则中第 10条专题是 “ 各种放款办法 ” ,下分 6个子目,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引起争议的内容规定得明明白白 。其三是制定了对 “ 倒欠户 ” 的制裁规定。第 19 条称:“ 凡有倒欠行号,折偿庄款者,须将该股东及经理姓名报告本公会立册备考,由月报宣布。其嗣后若再营业,人会同业均拒绝其往来,但事后补偿者不在此例。 ” 这与马格里布商人的第三方实施机制是一致的。 ; 上海南北钱庄公启:上海钱业重整条规,光绪三十年甲辰正月,上档 S174 1 1
19、5。 光绪三十一年乙巳岁上海南北钱业公议重整条规,上档 S174 1 11。 光绪三十三年丁未岁上海南北市钱业公会重整条规,上档 S174 1 11。 ; 中国人民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 年,第 682 686 页。 彭泽益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 1995 年,第985 995 页。 上海钱业公会致上海总商会函, 1920年 6月 9日,上档 S174 1 11。 ; 上海钱业营业规则 (1920年 1月遵令修正之本 ),上档 S174 1 11。 ; 上海钱业公会修正上海钱业营业规则 (1923 年 1 月修正 ),上档S174 1
20、11。 ; 在 1933年南京政府 “ 废两改元 ” 之后,上海钱业同业公会又修改 过一次业规,原业规中凡涉及银两之处都做了改动。洋厘不复存在,拆息也由银两单位改为银元单位。 1923 年营业规则中庄票被 “ 视为现款 ” 的字样被删除,表明在废两改元之后,钱庄地位明显下降。 1933 年业规共分 13 章 57条,以章为专题。由于废两,一些业务比过去简单了。还有一个与过去明显不同之处是:过去的业规只须报送政府等各部门备案即可,而此次业规则规定须经上海市社会局核准,社会局并有权在必要时下令让公会修改业规。 抗战期间上海钱业业规被破坏。 1947 年又修改过一次。 ; 根据新制度理论,由于人们的
21、有限理性和市场的不确定 性,协议中留有缺口是被允许的。 同样,作为习惯法的业规也会留有缺口。任何市场共识或市场习惯都是在摩擦、碰撞、争论中形成的,形成以后仍会留有缺口,仍会继续产生争论,但这种争论产生的概率大大减少了,市场的无序也大大减少了,因而总的交易下降了。 ; 维护庄票信用是钱业规则的核心内容,而争论也多由此而产生。许多争论演化为诉讼。 1924 年 7 月间,上海中华银行、信裕钱庄为立票人陈凤记不付票款一案向上海地审厅诉讼, “ 经地审厅按照票据法通例,判令陈凤记除依照票面金额偿付原告外,并负担逾期利息及讼费,各报登载,有案可稽。按诸 惯例,证诸,立票人自应负完全责任 ” 。 所谓 “
22、 地审厅按照票据法通例 ” ,不是指按中国的票据法,因为 1924 年该法还没有颁布,而是指按照各国票据法的通行准则。这起案例,以后成为经典,经常被人引以为据。 1928 年 11 月,上海钱业公会会员永聚、义生两钱庄收到江西客商付来的多项汇票不能兑现,根据上海钱业营业规则第12 条乙项、丁项的规定,如果付款人对汇票不能照付时,执票人可以向立票人追取,因为立票人在立票时已负完全责任。上海的 “ 银行业亦照此办理。不特惯例为然,即法律上亦成为铁案 ” ,所指即 1924 年陈凤记案。上海钱业公会根 据两庄所请,致函江西上饶商会,请其分别转函各立票人加以督促, “ 各将所出票款如数理楚,以全信用
23、” 。 上海钱业公会还根据入会同业永聚、信成、滋丰三庄所请,也因江西客商付来的汇票兑现不成而致函江西抚州商会,要求其督促各立票人付票。 上海钱业公会曾在 1923 年 1 月间将当时新修订的营业规则呈送租界会审公廨。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处于 3月 9日在此呈文上批: “ 准予备案修正规则一份存查。 ” 公会法律顾问冯炳南给公会领导人秦润卿的信中也说,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当局对上海钱业规则都已批准立案。 上海钱业公会甚至要求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公 开宣布对钱业规则批准立案, 以便今后判案不再发生有违钱业规则的事情,这类事情过去是发生过的,当然,会审公廨不会把事情做得很绝对,但是,在以后大多数情况下,会审公廨
24、在判案时,是能够充分考虑上海钱业业规的,特别是当上海钱业公会出面交涉时。这在 1923年 10月的一件公廨改判案例中得到印证。郑子钧请廨谕止付庄票一案,本来公廨是判原告胜诉的,但上海钱业公会认为 上海钱庄史料,第 703 711 页。 菲吕博顿、瑞切特编:新制度经济学,孙经纬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8 年 ,第 21 页。 ; 上海钱业公会致江西上饶商会函, 1928 年 12 月 1 日,上档S174 2 148。 上海钱业同业公会致江西上饶商会函, 1928 年 12 月 1 日,上档S174 2 148。 上海钱业同业公会致江西抚州商会函, 1928 年 12 月 13 日
25、,上档S174 2 148。 上海会审公廨检察处批钱业公会呈, 1923 年 3 月 9 日,上档S174 2 11。 ; 冯炳南致秦润卿函, 1923 年 8 月 20 日,上档S174 2 11。 ; 上海钱业公会致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函, 1923 年 8月,上档 S174 2 11。 此项廨判与公会营业规则第 13 条乙款相抵触,即庄票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止付的,因此公会出面 “ 呈廨请求撤消原谕 ” ,最终达到目的。 像这类根据钱业营业规则判案,甚至改判的事情多有发生,当然,违背钱业规则的判例也是有的,这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不过,总的趋势是,作为习惯法要件的上海钱业营业规则得到社会各方
26、面越来越高度的认同。这种认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其一,上海市总商会 (上海市商会 )等商业组织向上海钱业公会询问其商业习惯,通过这样的途径其习惯法得以扩散,也得以被众多组织所认同。如: 1927 年 5 月 14 日上海总商会林康侯分别致函上海银钱两公会,询问业汇划惯例; 1927 年 9月 9日上海总商会临时委员会常务执行委员穆藕初分别致函上海钱业公会田祈原、秦润卿,询问上海商界租用他人牌号后 “ 应否加记之习惯 ” ; 1927 年 10月 14日,上海总商会分别致函上海钱业公会等各业公会,询问合伙制无限责任的界限问题; 等等。上海钱业公会对此都一一作了详细的解答。值得注意的是,每次
27、钱业公会作出回答之后,银行公会都会派人来要一份复函的抄件,回去研究后再作出他们自己的回答,可见钱业公会的影响力。 ; 其二,法院及律师询问上海 钱业公会的营业规则,作为诉讼和判案的依据。这类询问非常多,如: 1928 年 1 月 28 日,上海钱业公会写信答复严荫武律师关于上海支票习惯的询问,并附录 1924 年 7 月间上海地审厅判决信裕庄与陈凤记一案的案例以资参考; 1928 年 1 月 30 日,公会复函江苏上海地方法院,回答其有关划条与支票性质上的区分问题的咨询,并随信附寄上海钱业 1923 年修正营业规则一份; 1928 年 2 月 8 日和 l8 日,公会两次复函上海租界上诉院,回
28、答有关支票习惯的两次询问; 1931 年 5月 9日,公会回答周孝庵律师关于利息习惯的询问; 等等。 其三,通 过外地钱业公会扩大影响。上海钱业组织在全国各地的钱业组织中居于中心地位,这种中心地位体现于:第一,上海钱业公会向外地钱业公会寄送其营业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上海钱业公会对之变得越来越自觉;第二,上海的入会钱庄在与外地钱庄、商号产生业务纠纷时,公会会主动与外地公会协调矛盾,这一协调过程实际上就是具体宣传上海钱业规则,使各地规则与上海规则靠拢,特别是强调了某些基本规则的共同性,促使大家共同遵守;第三,通过司法部门的案例判决,扩大上海钱业规则对外地同业的影响。上海钱业公会修订 l923 年
29、营业规则后,寄送各省埠总商会 共 54 处,包括京师、天津及华北、东北等地各大城市;寄送各地钱业公会 16 处,大致是有较多及持续业务往来的地方,计有南京、苏州、镇江、丹阳、武进、无锡、宁波、湖北黄石港、汉口、杭州、南昌、长沙、沙市、嘉善、上饶、宝应等;寄送本埠各团体 72 处。 外地钱业在制定规则时不可能不参考上海钱业规 本公会请求撤消廨谕止付庄票案,上海钱业公会第 15 期常会议案录, 1923 年 10 月 11 日,上档 S174 1 1。 ; ; 上海总商会林康侯分别致上海银钱两公会函, 1927 年 5 月 14 日, 上档 S174 2 147。 ; 上海总商会临时委员会常务执行
30、委员穆藕初分别致上海钱业公会田祈原、秦润卿函, 1927 年 9 月 9 日,上档 S174 2 147。 上海总商会分函上海钱业公会等各业公会, 1927 年 10 月 14 日,上档S174 2 147。 上海钱业公会复严荫武律师函, 1928年 1 月 28日,上档 S174 2 147。 上海钱业公会复江苏上海地方法院函, 1928 年 1 月 30 日,上档S174 2 147。 上海钱业公会复上海租界上诉院函, 1928 年 2 月 8、 18 日,上档S174 2 147。 上海钱业公会复周孝庵律师函, 1931 年 5 月 9 日,上档S174 2 111。 ; 上海钱业公会致
31、本、各埠总商会及钱业公会或公所各团体公启, 1923 年 6 月 4 日,上档 S174 2 11。 则,如: l931 年初南昌市钱业同业公会制定规则时就是希望以上海钱业规则为蓝本; 1934 年汉口钱业同业公会组织准备库等机构,希望以上海钱业的经验 “ 作楷模 ” ; 等等。 _ 南昌市钱业同业公会致上海钱业公会函, 1931 年 1 月 16 日,上档S174 2 43。 ; 汉口市钱业同业公会致上海市钱业同业公会函, 1934 年 3 月 7 日,上档 S174 2 363。 三 ; 准入与退出 ; 准入与退出管理也是钱业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代意义上说,机构的准入与退出管理是中央
32、和政府的事情。但在政府很弱的集体主义中,行业协会组织一度担当起了准入与退出管理的责任。 近代中国的商业银行在成立时是向中央政府注册的,晚清是向农部,北洋政府时期是向农商部,南京政府时期是向部金融监管局,但谈不上有严格的审查,主要只是登记备案。但在 1930 年代之前,就连颇有形式的管理钱庄申请注册的 官方主管机关也是没有的。 由于没有官方监管机构来管理钱庄的准入和退出,为了达到钱业信用的要求,上海钱业公会实际上担当起了对要求加入公会的钱庄的准入审查和退出管理的职责。任何人都可以设立钱庄,但并不是任何钱庄都可以加入公会。加入公会是获取一种资格,能够加入公会的就取得汇兑庄这一崇高的信誉资质等级,不
33、能加入公会的则不具备这样的信用资质等级。 ; 1919 年2 月 13 日 (旧历正月十三日 ),上海钱业公会在内园开会,决定了两件事:第一,同业各庄应将本庄资本总额、股东姓氏、所得股数以及见议人姓名详细开列,报告公会,再由公 会分函各庄见议,请其承认,以资慎重。此为同业注册之标准;第二, “ 为尊重入会资格起见 ” ,今后凡遇有新庄及未入园之上牌者报告入会,应依商会办法召集会员分投黑白子表决,需有出席会员三分之二赞成,方为合格,以示慎重。 ; 第一件是说已入会钱庄需要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应将各庄的基本信息报告公会。钱庄是合伙组织,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叫议单或议据,合伙人签订议单时的见证人被称为
34、 “ 见议人 ” ,一般都邀请资深或有名气的业内人士担任。钱庄如经营不善倒闭,见议人负查账清理的责任。第二件是讲新入会会员的准入审批,应通过黑白子投子表决 ,需有出席会员三分之二赞成方为合格。这里 “ 为尊重入会资格起见 ” 这一句,隐含着这一入会资格是较高的。有意思的是,这里并没有把具体的 “ 资格 ” 细列出来,而由人们心目中的潜标准来决定。钱庄的资本规模容易评估,一目了然,但股东、经理人的信誉也许更为重要。 ; 不少公会的年会出于对见议人的信任,对新会员的准入投子表决不大重视,正如 1923年 2月 28 日的公会内园年会所指出的那样: “ 近来对于入会投子,各庄经理多未亲到,亦有误会,
35、以新庄组合,其订立议单,多系会董见议,视投子为无足轻重。 ” 年会要求大家纠正这种不重视准入投子的心 态。 1920 年代,上海新开钱庄的数量增长很快,为了保证入会钱庄的品质,1924 年 8 月公会董事会提议改变准人审批程序,由原先的全体大会一次投子表决,改为由公会董事会及全体大会两次投子表决,并规范了投子方法,体现对准入审批 “ 慎益加慎 ” 的态度,此项提议获得全体会员的一致同意。 公会董事都是业内资深人士,对业内情况比较了解,增加了一道由董事投子表决的程序,确实体现了 “ 慎益加慎 ” 的准入宗旨。 上海钱业公会内园会议议案录, 1919年 2 月 13日,上档 S174 1 1。 上
36、海钱业 公会内园年会议案录, 1923年 2 月 28日,上档 S174 1 1。 ; 上海钱业公会第 11 期常会议案录, 1924 年 8 月 2 日,上档S174 1 2。 ; 新人会的钱庄要接受公会的准入审查,已入会会员如发生股权、资本、牌号、经理人员等变动,也须向公会报告。特别是 1927 年以后,新成立的钱庄较少,改组的钱庄很多,通过更改报告制度,公会可以及时了解会员的重要信息变化。这对公会采取正确的行业政策和措施,维护行业稳定是十分有利的。 ; 1923年 2月 28日的公会内园年会作出决议,要求同业各庄顺应潮流,增加资本, 这肯定对风险的防范是有利的。决议指出, “ 我同业营业
37、范围近年来顺潮流而增进,是以资本一项亦逐年增长继高,有加无已 ” ,因此要求 “ 入会同业每于分派盈余年份,除在事职员酬金照给外,其余酌加资本以固事业而彰信用 ” 。 公会要求同业各庄少分红利,将盈余转化为资本,这种稳健经营的理念已然是对当时大多数中国人所办的企业不重视资本积累的做法的否定,也显示了官利制度的松懈。由于公会的号召,各庄的增资重组渐渐频繁起来。 1930年 5月 1日,均泰庄因资本更改事写给公会的信说: “ 小庄原定资本规元 20 万两,今庚国历四月底为 3 年满账之期,每 股计派红利 1 万两,兹遵各东之意,将股东应得之红利元 10万两作为附本,如是小庄自国历五月起原有资本规元
38、 20 万两,再加附本规元 10 万两,相应函请查照。再查贵会定章凡满账分派红利,应提百分之一拨助会费,今将应提之元 1000 两刻已如数送交司月庆大庄收入贵会户。 ”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 “ 满账 ” 的概念,钱庄的营业以 3年为 1期,未到 3 年不分红利, 3 年满账,如有盈余,则可分配红利。从均泰的情况看,原有资本 20 万两, 3 年分派红利 10 万两,年资本利润率 16 5以上,应该是相当可观的。分派红利时应提 1资助公会会费,这样,经营越好 、分派越多的钱庄对公会的贡献也越大。 ; 根据 1923年上海钱业公会章程,一家钱庄的改动,只要不改换牌号,只需向公会报告并备案、注册即可。
39、但1933 年上海市钱业同业公会章程规定更严,入会钱庄凡更换股东、更动股份、更换经理、改换牌号、另加记号及改换记号都需重新经历一次入会审查程序,即由公会执行委员会和会员大会两次投子表决,审查通过才得重新注册。 这说明公会的监管职能强化了。 1933 年为执行废两改元政策,钱业各庄的资本都改为以银元为单位,同时许多钱庄增加了资本,据笔者,1933年有增资行为的入会钱庄共有 28家之 多。 ; 钱庄停业分自动停业和突然停业两种: “ 甲、年终结束之后,次年不上市者系自动歇业,名日清理,收账还账或股东垫银,一切各事均由该庄自行清理;乙、如在营业期间,当日应付庄票支票及各款延至当晚 12 时尚不能兑付
40、者系突然停业,名日倒闭,彼时股东一时不能召集,经理已无控制能力,故有敝会营业规则二十二条之规定。 ” 上海钱业公会内园年会决议案, 1923年 2 月 28日,上档 S174 1 1。 均泰庄致上海钱业公会函, 1930 年 5 月 1 日,上档 S174 1 21。 上海钱庄史料,第 662 663、 665 页。 ; ; 上海钱业同业公会 1届 19 次会员代表常会议案录, 1933 年 5 月 2 日; 1 届 20 次会员代表常会议案录, 1933 年 6 月 2 日; 1 届 21 次会员代表常会议案录, 1933年 7 月 2 日,上档 S174 1 6;预开 1 届 37 次执委
41、会议事录, 1933 年4 月 9 日,上档 S174 1 8。 ; ; 上海钱业公会复陈霆锐函, 1929年 5 月 18 日,上档 S174 2 43。 公会对自动停业清理的钱庄所能做的确实不多,但对突然停业的钱庄,公会则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一般而言,自动停业不大会 引起连锁反应,而突然停业则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因此在后一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同业的信用和稳定,公会有必要出面干预,主持清算。外界经常提及的 1923 年上海钱业营业规则的第 22 条,就是讲入会同业如有突然停业者,由公会主持清理,具体细则有七项。这七项细则早在 1920 年上海钱业营业规则的第 6章第 60 条就得到体现了。值得
42、玩味的是, 1933 年的规则中不见了这七项细则,可能是因为那时已有中央银行,尽管还不名实相符,但公会已无须像过去那样独肩钱业稳定的责任。 ; 七项细则只规定了由公会主持清理、不得私相抵划以及存欠款项处理的一 般原则和一般手续,实际上,公会做得更多、更细。潜规则在文字上还没能充分地反映出来。已成文字的和未成文字的规则,总起来一句话,就是尽量维护钱业信用和钱业稳定。 ; 1924年 8月,受公债价跌和江浙军阀战争的双重影响,上海钱业发生危机,挑打庄 (规模较小,未入会的钱庄 )永春倒闭在前,汇划钱庄裕丰和未入会钱庄隆裕、庆丰等三庄又相继不支,市面发生恐慌。就在裕丰庄搁浅后的第二天,即 8 月 2
43、1 日,公会召开临时会员特会,商讨如何 “ 维持大局 ” 。钱业领袖、公会副董秦润卿在这次大会上慷慨陈词,成为会议的基调。他说,当前 “ 谣诼紧张, 金融骤受影响 ” ,裕丰搁浅, “ 倘不事具体办理,清理设有短少,不仅全部信用为之波累,恐未来者或不止此 ” 。为此,他提出了一个 “ 通力合作办法 ” ,即 “ 设同业中有营业并不空虚,查明确实其缺单,由同业全体接数派垫,一面暂同清理。其空虚者不在此例。如此办法实属轻而易举,于大局极有裨益 ” 。大家对秦润卿的意见一致表示同意,“ 当场均签字认可 ” 。 ; 所谓 “ 营业并不空虚 ” 和 “ 确实其缺单 ” ,是说钱庄业务并没有因亏损而伤及元
44、气,只是一时资金周转不过来而已, “ 缺单 ” 就是欠别人的款项一时付清不了。在这种时候,公会不仅主持清理 ,而且应动用全体会员的资金来解开清理庄资金周转不过来的 “ 结 ” ,以此维护大局的稳定。在以后的几起公会主持的清理案例中,果然出现了公会为了稳定而安排的垫款支持,其中有的是全体会员的垫款,有的则是会长、会董所代表的大钱庄给予垫款。 会长、会董以身作则,垫款在前,是这一退出维持机制得以开展和延续的重要保证。这种做法的缺点是对会长、会董的优先垫款并无补偿或奖励措施,似乎是因素在其中起作用。 1929年 2月,裕成庄宣告清理,作为无限责任的股东每股应垫款 5万两,其他股东都能按股数照垫,惟刘
45、子鹤四股,无现金可措,表示愿将 安徽的田产作抵押,请求公会设法代垫。经反复斟酌,公会终于作出了为刘氏代垫款项的决定, 具体办法是:以公会名义筹垫现银 20 万两,除由刘子鹤同乡所谓 “ 山帮 ” 各庄协助外,公会尚需筹银 10万两,请公会执行委员 (以前称会董 )各庄每庄分垫银 6000 两,计 15 庄合银 9 万两,尚少 1 万两由公会暂垫。嗣后该项垫款银 10 万两,如有损失归全体会员共同负担。刘氏则须办妥土地的抵押手续,由公会保存。 所谓 “ 山帮 ” ,据考证即为苏州洞庭山帮,从这年 2 月 24 且公会致垫款经手庄敦余庄的信中看,山帮八庄中六庄各垫 11000 两,两庄各垫 170
46、00 两,合成 10 万两。 代垫款项的清偿并不顺利,拖了很长的时间,刘子鹤一直无力偿还,后来刘氏又去世,抵押的田产因无人受买,无法兑现,直到 l941 年底,刘家还欠垫款 7 万两,刘氏后裔以 5 万 上海钱业公会临时会员特会议事录, 1924 年 8 月 21 日,上档S174 1 2。 ; ; 如 1927 年初对同昶庄的垫款,见上海钱业公会内园年会议案录, 1927 年 2 月 14 日,上档 S174 1 2。在更多的案例中,会长、会董钱庄在承担全体会员的平均垫款数之外,再承担一个与约定总数的差额数。 上 海钱业公会分别致裕成股东万振声、奚萼衔函, 1929 年 2 月 22 日,上档 S174 2 90。 ; 上海钱业公会分函通知执行委员各庄, 1929 年 2 月 24 日,上档S174 2 90。 ; 上海钱业公会致敦余庄函, 1929 年 2 月 24 日,上档 S174 2 90。 元将抵押的 2600 余亩田产 “ 赎还以作了结 ” 。 这场旷日持久的追讨案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