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理制度(xx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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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节 一般规定1、公司所属各矿必须按晋安监煤字20033号文的要求,在每年79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1次鉴定工作,填写山西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书,一式4份报公司通风部门审核报批。2、凡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t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所圈定区域及其以下水平区域为高瓦斯区,高瓦斯区的采掘面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措施。3、采掘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采瓦斯(抽采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0,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其它规定。5、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在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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