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第五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第二章 回采率标准第七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