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来自: 安全管理网() 详细出处: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二月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电力工业部一九五七年四月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锅炉部分)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编号为,现在正式颁布。本规程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规程(无编号)同时作废。部属各单位进行电站锅炉设计、安装、运行、检修及改造工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锅炉监察工程师应根据本规程对所属发电、安装单位实行监督。本规程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我部电力生产司。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为保证电力工业发电锅炉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护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过热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供火力发电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过热蒸气压力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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