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 通风一、基本条件生产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1)瓦斯超限作业;(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3)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二、基本要求1.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1) 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2) 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3) 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2.局部通风局部通风应符合以下要求:(1)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2) 使用抗静电、抗阻燃标准风筒,风筒吊挂平、直、稳,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3.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位置合理;(2) 帮、顶、底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墙面平整;(3) 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支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