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海事行政调查与处理第一节 海事行政管辖一、海事行政机关 海事行政机关,是指针对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为查明原因、判明责任而进行调查与处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48条规定:“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此外,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对于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设施的内部管理,为军事目的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管理,以及公安船舶的检验登记、人员配备、进出港签证等,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另行规定。可见,针对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为查明原因、判明责任而进行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国家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