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汇总、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就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为魂正常进行,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因此,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包括票据、汇兑、委托收款,银行卡等结算行为,这些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