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振兴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二一三年五月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期制度一、 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二、 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1、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3、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4、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5、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