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苏州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五条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