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设置标准(试行)1、为了做好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的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的规定制定本标准。2、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等。3、本标准适用于永州市辖区内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原已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自愿实行分级管理的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4、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合理缺项不视为缺陷项)。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