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论诉中监督的菱形结构汤维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过程性和中间性介入,对民事诉讼的程序结构潜存于该结构底部的诉讼法律状态及其关系势必产生一定的影响。对这种影响进行理论考察至少可以形成“三论” ,这就是:诉中监督的位置论;诉中监督的关系论;以及诉中监督的机制论。“位置论”回答的问题是作为实施诉中监督行为的检察官,在民事诉讼(含行政诉讼)的程序结构中,处在何种位置,并由这种所处的位置,形成了何种诉讼格局?“关系论”回答的问题是,由于诉中监督的介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了何种变化,并且由于这种变化,作为诉中监督者的检察官对民事诉讼的进程和实质产生了何等影响?“机制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乃是,执行诉中监督职能的检察官,以何种程序契机介入于民事诉讼过程当中;在此过程中,如果诉中监督的必要性发生变更,检察官又以何种程序行动退出民事诉讼过程,以及,如果诉讼程序步入终端或结束阶段,检察官能够获得何种进一步的程序处遇?这些问题都是在构设诉中监督程序系统时所必然涉及到的,因而应当给出明确的理论界说。这里仅就其“位置论”作出探讨。然而对“位置论”的探讨也不能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