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 根据各井工矿的具体实际,并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的矿井通风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特制定本标准与考核办法。第二条 参加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和反讽设施;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符合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3、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4、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监控系统,且系统运行正常。第三条 检查评定内容:一、通风系统;二、局部通风;三、瓦斯管理;四、井下爆破管理;五、通风安全监控;六、防治自然发火; 七、综合防尘; 八、通风设施;九、瓦斯抽放;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一、管理制度。第四条 评定单位和检查评级办法:1、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2、根据检查结果,各大项均达95分及以上为特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