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检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安装监检工作质量,根据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实施细则所规定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监检,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安装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承担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检单位,应当经核准,具有相应的资格。 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气瓶安装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自检,监检单位只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 监检工作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实施细则、GB/T18437-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