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区出口普包纸箱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辽宁地区出口普包纸箱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辽宁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结合辽宁地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包装工作小组)负责辽宁地区出口普包纸箱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第三条 凡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考核备案的出口普通商品运输包装纸箱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实施分类管理。第四条 出口普包纸箱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第二章 分类条件第五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二) 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应具备自动生产线设备,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三)产品质量稳定,年报检批次50批以上,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合格率不低于98,2年内未发生属于企业方面责任的退货、索赔或其他事故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