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颁布时间:1997-12-29发文单位: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