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