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l.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3.3 小型露天采石场 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采石场。3.4 盐类矿山 指岩盐、芒硝、天然碱、钾盐矿山。3.5 基本洪水频率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3.6 设计防洪频率 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3.7 防跑车装置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3.8 排土场 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