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5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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