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085号银监会 2008.2.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以下统称银行集团)。附属机构是指由银行控制的境内外子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指引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第五条 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应当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慎监管需要和相关要求,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重要信息。第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减少监管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