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含附表)汇发【2010】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自2009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激励银行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进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