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7.全国农业普查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