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律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裁量幅度处罚权限条款规定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 并处以罚款对单位处5千元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3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由相关科室审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由相关科室审定报局重大案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千元5千元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