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告知单项目名称食品卫生许可子项目名 称无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审批条件吉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有关生产用原、辅材料、容器和包装物料应具有其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单);(五)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由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六)具有符合要求的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和受委托双方单位应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