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