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信用社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第五条 信用社必须按内控制度要求,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按照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制度和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对各岗位实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