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或84kj/m3.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第二条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第二章 技 术 措 施第六条 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