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扣留、罚没物品保管、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扣留、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执法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市局扣留、罚没物品保管、处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滨海新区行政改革后新区局和下属各分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扣留、罚没物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扣留(含扣押)或者罚没的各类商品(产品)、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标识和票证等物品。滨海新区工商局下属各分局相关部门对扣留、罚没物品的保管和处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挪用、占用、调换、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扣留、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第四条:各分局设立扣留、罚没物品专用保管仓库,对扣留、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由行财科、法制科负责,并各自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扣留、罚没物品的保管和处置,应当遵循统一保管、公开透明、节约资源、安全环保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