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队正、副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第一条 采煤队正、副队长对本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第二条 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遵守生产服从于安全的原则。第三条 必须支持和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第四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作业,必须坚持跟班指挥生产,不得迟下井、早上井或跟班期间离开工作现场。第五条 坚持监督瓦斯检查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的贯彻落实,没有进行“一炮三检”或炮眼没有填塞炮泥、水炮泥的要制止放炮员放炮,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第六条 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首先安排安全工作,落实安全措施,在工作现场的安全没有保障时,不得命令工人进入工作面。第七条 必须密切注意工作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要及时上报调度室,在危急情况下必须果断撤出人员。第八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必须清自进行接班检查。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当班情况记录。第九条 负责主持召开班前施工会,讲明现场情况,落实安全措施。第十条 每月出勤不得少于正常出勤的90%。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