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试行)为规范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交接手续,保证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务人员,包括公司总部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各项目部、子公司、分公司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所有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第二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将本人所负责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和离职。第三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交接完成后,交接人、接管人、监交人三方必须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未办清交接手续。第四条 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交接前的准备、移交、监交、移交后事项处理四个阶段。第二章 交接前的准备第五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辞职,需要具备以下手续方可进行移交工作:1、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签发的内部工作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