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地役权制度之实践价值唐孝辉(内蒙古民族大学 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 通辽 )摘 要草原地役权制度是平衡草原资源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的私法制度。通过草原地役权报酬和草原碳汇交易实现草原经济效益;通过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经济效益;草原经济、生态效益的实现会间接带来草原社会效益的实现。关键词草原地役权;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注:本文系内蒙古东部经济历史文化研究基地2011年资助项目“内蒙古东部地区草原资源利用与法律保护”(项目号:JDKT1103)阶段性成果。草原资源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只有合适的法律制度设计才能实现草原资源这三大效益的平衡。在现行草原法律法规中,通过所有权、用益物权制度赋予草原权利人实现草原经济效益的途径。但是,更多的规定属于强制草原使用人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过度放牧、禁牧的强制性义务规定,试图在更大限度上实现草原资源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这种制度设计是以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为核心的,忽视了私权的制度价值,难以通过义务制度的设计达成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平衡。究其根本是忽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