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草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配备雷达应答器382024.559N 1175522.647E)为圆心,2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以下称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沧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负责对VTS水域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统一管理。第二章 船舶报告第四条 VTS水域实行船舶报告制度:(一)VTS中心工作频道为VHF08频道。(二)船舶在进入VTS水域之前2海里,用中文或英语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吃水、载货情况及航行意图等。(三)船舶抛锚后,应立即向VTS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