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保护人民 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 设计温度为零至425;2内直径大于等于100mm;3介质为气体或气一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超高压容器:1军事装备用的超高压容器;2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本规程超高压容器的范围划定如下:1.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