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 辆 维 修 协 议甲方(送修方):乙方(维修方):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指定乙方为自己单位车辆定点维修厂,保证甲乙双方的业务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如下协议:一、自2011年 月 日至2011 年 月 日止,为了配合甲方的车辆维修技术管理,甲方指定车辆(见附件一)送乙方进行维修,经甲方送修人签字报修,乙方在接到车辆时认真核实修理项目 ,并和甲方车辆管理者联系后再进行修理.二、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维修工时定额参照: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章(二十六条)内容如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