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船舶非生产性停泊及工人设备待时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港口泊位利用率,减少船舶非生产性停泊及工人设备待时,确保船舶作业高效、顺利进行,从而进一步提高港口整体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分公司发生的所有船舶非生产性停泊及工人设备待时事件,其他子公司参考执行(下称“停泊待时事件”)。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三条 生产(运营)调度中心作为生产运营的管理者,要坚持 “整体部署、分步实施、动态调整”的思路和原则。在管理、控制和服务停泊待时事件中,形成“快速反应、迅速决策、高效精干、协调统一”的生产管理运行体系。第四条 作业分公司作为一线生产的组织者和执行者,需以精心部署为基础,通过激励机制,极大的发挥相关人员的潜能和主观能动性,积极对停泊待时事件予以解决,尽早恢复生产。第三章 操作规程第五条 生产(运营)调度中心、各作业分公司、市场业务部、财务部在处理停泊待时事件中,要秉承“决策民主、操作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