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公路客运站、物流、城市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和学生接送、汽车租赁企业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企业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 行管部门职责县(市、区)以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