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监督的性质和职责1政府监督的性质(了解)政府监督是公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政府职能部门强化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体现。政府监督具有以下的性质。(1)强制性:政府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对于被监督者来说,只能是强制性的、必须接受的。(2)执法性: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因此,政府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显著区别于通常的行政领导和行政指挥等一般性的行政管理行为。(3)全面性:政府监督是针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的,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4)宏观性: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其着眼点主要是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工程建设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2政府监督的职责(了解)(1)在公路建设方面,政府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