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7)。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39)。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7)(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投资人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解释】投资人是否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独资企业法未作明确规定。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