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公司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公司副处级以上的党员干部。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